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22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炳輝
代 理 人 葉志淵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廷妮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謝朝輝
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向麗君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叁拾陸萬零肆佰貳拾
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三.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
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葉煒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