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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126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261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冠文潔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潔瑩 上列聲請人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債務人安仲平發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 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之請求,應 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此條項民 國104 年6 月15日民事訴訟法修法時所增列,以強化債權人 之釋明義務。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 法第513 條第1 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修法理由參照 )。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 書證,僅能釋明其與金八式股份有限公司間存有債權債務關 係,無法釋明其與安仲平間何以存有債權債務關係。蓋法人 與其負責人各為法律上獨立之權利義務主體,法人負債或承 擔債務,負責人並不當然因而負債或因而承擔債務。是無法 釋明兩造當事人間存有債權債務關係。依首開法條規定,債 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