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261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冠文潔品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洪潔瑩
上列
聲請人即
債權人聲請對
相對人即
債務人安仲平發
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
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之請求,應
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此條項
乃民
國104 年6 月15日民事訴訟法修法時所增列,以強化債權人
之釋明義務。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
法第513 條第1 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修法理由
參照
)。
二、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
書證,僅能釋明其與金八式股份有限公司間存有債權債務關
係,無法釋明其與安仲平間何以存有債權債務關係。蓋法人
與其負責人各為
法律上獨立之權利義務主體,法人負債或承
擔債務,負責人並不當然因而負債或因而承擔債務。是無法
釋明
兩造當事人間存有債權債務關係。依首開法條規定,債
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