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291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亨玖酒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祥秀
上列
聲請人即
債權人聲請對
相對人即
債務人林奕諴發
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
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之請求,應
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此條項
乃民
國104 年6 月15日民事訴訟法修法時所增列,以強化債權人
之釋明義務。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
法第513 條第1 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修法理由
參照
)。
二、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
應收帳款明細表,其購買人為雷尼企業有限公司,並
非相對
人林奕諴,且公司負責人與公司為不同之權利主體,是該書
證無法釋明
兩造當事人間存有債權債務關係。依首開法條規
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