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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13183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318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富祥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治遠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許文斌發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法並無類似民事訴訟法第253 條及第400 條第1 項之規定,亦無得準用之規定,是非訟事件,尚不發生所謂 一事不再理之問題。倘非訟事件經裁定確定後,其裁定內容 不能實現,當事人自仍得聲請更行裁定。反之,非訟事件經 裁定確定後,苟無內容不能實現情事,當無聲請更行裁定之 必要;若當事人再行聲請裁定,自屬欠缺權利保護之要件, 而應予以駁回(最高法院90年度台抗字第666 號民事裁定意 旨參照)。蓋支付命令並無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其性質與 非訟裁定相同,如聲請人取得有效執行名義後復聲請支付命 令,即應認為無權利保護之必要,合先敘明。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新臺幣31,096元,並提出臺灣新 北地方法院109 年度司附民移調字第909 號調解筆錄為據。 按調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聲請人即得以調 解筆錄為執行名義對相對人追償,其再以同一原因事實聲請 支付命令即無權利保護必要;是聲請人之聲請無權利保護必 要,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