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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13971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397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相 對 人債務人  靖品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宗諺即蔡翼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仟壹佰伍拾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Y080449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   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9年05月止,共   積欠電信費新臺幣8,150元正,經催繳,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   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Y080449、00000000。   釋明文件:欠費設備清單及依法追繳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