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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1406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40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璟呈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錦程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春保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鐘秀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零叁萬貳仟玖佰零叁元,   及其中新臺幣叁萬陸仟叁佰捌拾叁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   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其中新臺幣玖拾玖萬陸仟伍佰貳拾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   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