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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14499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449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久泰塑膠泡棉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建國 相 對 人債務人  翁靜綉即陳萬益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家慶即陳萬益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禹慈即陳萬益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麗昀即陳萬益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柏勲即陳萬益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萬益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   帶清償新臺幣80,000,000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