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449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久泰塑膠泡棉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謝建國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翁靜綉即陳萬益之
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家慶即陳萬益之
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禹慈即陳萬益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麗昀即陳萬益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柏勲即陳萬益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萬益之遺產範圍內,向
債權人連
帶清償新臺幣80,000,000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
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
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