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452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海昇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鄭劍亭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引航者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仕強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864,418 元,及自本支付命
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
遲
延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