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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14529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452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海昇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劍亭 相 對 人債務人  引航者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仕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864,418 元,及自本支付命   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遲   延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