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521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宣琪服飾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宣棠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英屬維京群島商銀鯨股份有限公司台灣
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封偉倫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16,066 元,及自民國109 年
10月8 日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
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