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603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勝宏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米蘿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張嘉恕
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文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月鶴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曹永得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3,000,000元,及自民國
109 年7 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52計算
之利息,
暨自109 年8 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
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
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米蘿實業有限公司、張嘉恕、張文華、陳月鶴應向債
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492,773 元,及自民國109 年8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47計算之利息,暨自
109 年9 月2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