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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16034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603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米蘿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張嘉恕 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文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月鶴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曹永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3,000,000元,及自民國   109 年7 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52計算   之利息,暨自109 年8 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米蘿實業有限公司、張嘉恕、張文華、陳月鶴應向債   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492,773 元,及自民國109 年8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47計算之利息,暨自   109 年9 月2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