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619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鉅航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奕山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朱益弘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80,100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
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按請求將來
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限,得提起
之,民事訴訟法第246 條固有明文,
惟該法條係規定於民事
訴訟法第2 編第一章之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中,並
非同法第
1 編之總則規定,且於民事訴訟法第6 編督促程序中亦無
準
用之明文,故
非訟事件性質之督促程序應無
適用之餘地。查
聲請人所請求自民國109 年10月29日起至
第三人亞宙數位金
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遷出登記之日止,按日給付聲請人
新臺幣900 元之租金,屬將來給付之請求,依前開說明,聲
請人僅得請求至聲請時止未依約繳納之費用。準此,聲請人
該部分之請求
於法不合,應予
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
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