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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1667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66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愛力皮包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泰利 相 對 人債務人  名統百貨展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宗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貳仟陸佰叁拾玖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零捌佰肆拾捌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