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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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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175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75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新鮮人秘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家豪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戰國策國際股份有限 公司、林尚能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各款之事項 ,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 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 提出之聲請狀所載,認有提出釋明對債務人林尚能有債權存 在之文件、經合法催告退款之證明文件之必要,經本院於民 國109 年2 月11日通知提出,債權人於109 年2 月14日收受 通知,迄今尚未補正,有送達證書附卷可證。依首開法條規 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