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763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李瑜敏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銓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簡昭隆
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佳燕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732,936 元,及自民國10
9 年10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88計算之
利息,
暨自109 年11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月
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
取期數最高以9 個月計算為限,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