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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17633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763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李瑜敏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銓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簡昭隆 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佳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732,936 元,及自民國10   9 年10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88計算之   利息,暨自109 年11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   取期數最高以9 個月計算為限,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