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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2207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20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伏谷清 相 對 人債務人  歐狄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宏軒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萬捌仟伍佰玖拾貳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   分之十四.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