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23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晶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喬玉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鑫高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介一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美金伍佰壹拾肆萬肆仟玖佰伍拾陸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