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6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陞褓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鐘鑫忠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真達科技有限公司即超越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昱達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伍萬零伍佰元,並賠償
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