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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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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2816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81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相 對 人債務人  金葒龍海洋水族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國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零玖佰貳拾肆元,及自本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   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8年09月止,共   積欠電信費新臺幣10,924元正,經催繳,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   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0、00000000。   釋明文件:欠費設備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