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14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將進酒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
代理人 優佳達科技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春榮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昇華娛樂傳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
惟中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陸仟柒佰叁拾柒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