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438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3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群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志龍 代 理 人 魏憶龍律師 相 對 人債務人  鑫高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介一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富宇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家灃 一、債務人鑫高科技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美金壹佰伍拾壹萬   肆仟壹佰捌拾肆元叁角,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陸拾萬貳仟捌佰零柒元壹角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