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4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富威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一棣
代 理 人 蘇燕貞
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鑫高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楊介一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佰壹拾伍萬元,及自本
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德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