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591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喬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石鈶山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李方酒店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銘松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
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
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
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玖拾肆萬壹仟陸佰叁拾捌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