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631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智理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徐慧郁
代 理 人 陳祈嘉
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英商寶華音響股份有限公司(B&W GROUP LTD)
法定代理人 傑佛瑞艾德華(Geoffrey Ivor Edwards)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玖拾捌萬玖仟元,及自本
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月以新臺幣壹萬玖仟捌佰玖拾元計算之
違約金,並賠償
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