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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6312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631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智理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慧郁 代 理 人 陳祈嘉律師 相 對 人債務人  英商寶華音響股份有限公司(B&W GROUP LTD) 法定代理人 傑佛瑞艾德華(Geoffrey Ivor Edwards)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玖拾捌萬玖仟元,及自本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月以新臺幣壹萬玖仟捌佰玖拾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