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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6557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655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德信(緬甸)律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曾勤博 代 理 人 李翰州律師 相 對 人債務人  寀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裕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美金壹萬叁仟壹佰捌拾玖元貳角伍分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