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655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德信(緬甸)
律師事務所
法定
代理人 曾勤博
代 理 人 李翰州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寀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裕雄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美金壹萬叁仟壹佰捌拾玖元貳角伍分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