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658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藝珂廣告媒體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呂詩苓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寰樸廢棄物清除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芬燕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合一廢棄物清除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冠杰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九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任一債務人為清
償,其餘債務人於其給付範圍內,同免給付義務,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