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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7817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781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萬通報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傑仁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等覺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欽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叁萬肆仟玖佰貳拾貳元,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