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8447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844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亨家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志圖 相 對 人債務人  盧珮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肆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   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