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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8962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896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宇弘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伶 相 對 人債務人  李宜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姚可浩 一、債務人李宜庭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叁萬零柒佰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   之十九.八計算之利息,未受償之利息新臺幣貳萬壹仟零   玖拾玖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若債權人對   債務人李宜庭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姚可浩向   債權人為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請求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