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896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宇弘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美伶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李宜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姚可浩
一、債務人李宜庭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叁萬零柒佰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十九.八計算之利息,
暨未受償之利息新臺幣貳萬壹仟零
玖拾玖元,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若債權人對
債務人李宜庭之財產
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姚可浩向
債權人為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請求
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
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