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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899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899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蔣岱霖 法定代理人 黃暄詠       蔣青松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台灣加拿大商會、大 氣層事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 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之請求,應 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此條項乃民 國104 年6 月15日民事訴訟法修法時所增列,以強化債權人 之釋明義務。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 法第513 條第1 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修法理由參照 )。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台灣加拿大商會及 大氣層事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雖提出診斷證明及醫療費 用支出收據等釋明有損害之發生,惟該損害之發生是否由台 灣加拿大商會舉辦活動,設置電動牛遊樂攤位,致債權人蔣 岱霖乘坐後造成傷害並未釋明;再者,聲請人具狀載明,因 案外人施杰延未遵照原廠所提供操作手冊內容,且未於事前 教導債權人正確之騎乘姿勢等,導致蔣岱霖受有左側遠端肱 骨骨折之侵害等情,該侵害與大氣層事業有限公司就「BULL 野牛機」機具之出租行為亦無損害之因果關係,更遑論聲請 人亦未釋明「BULL野牛機」機具為大氣層事業有限公司所出 租。綜上,債權人僅提出之「BULL野牛機」原廠操作手冊影 本(英文版),尚無法釋明兩造當事人間存有債權債務關係 。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