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899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蔣岱霖
法定
代理人 黃暄詠
蔣青松
上列
聲請人即
債權人聲請對
相對人即
債務人台灣加拿大商會、大
氣層事業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
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之請求,應
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此條項
乃民
國104 年6 月15日民事訴訟法修法時所增列,以強化債權人
之釋明義務。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
法第513 條第1 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修法理由
參照
)。
二、
經查,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台灣加拿大商會及
大氣層事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雖提出診斷證明及醫療費
用支出收據等釋明有損害之發生,
惟該損害之發生是否由台
灣加拿大商會舉辦活動,設置電動牛遊樂攤位,致債權人蔣
岱霖乘坐後造成傷害並未釋明;再者,聲請人具狀載明,因
案外人施杰延未遵照原廠所提供操作手冊內容,且未於事前
教導債權人正確之騎乘姿勢等,導致蔣岱霖受有左側遠端肱
骨骨折之侵害
等情,該侵害與大氣層事業有限公司就「BULL
野牛機」機具之出租行為亦無損害之
因果關係,更遑論聲請
人亦未釋明「BULL野牛機」機具為大氣層事業有限公司所出
租。綜上,債權人僅提出之「BULL野牛機」原廠操作手冊影
本(英文版),尚無法釋明
兩造當事人間存有債權債務關係
。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