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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9297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929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喬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鈶山 相 對 人債務人  皇家季節酒店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李銘松 人           之3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方素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九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   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玖拾萬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九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九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九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   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