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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9303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930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力山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杰 相 對 人債務人  光宇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光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叁拾陸萬貳仟貳佰伍拾玖   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