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949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好家庭毛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曾美鑾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智立得國際有限公司即
非要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怡菱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陸萬叁仟肆佰貳拾叁元,
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