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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9523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952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 理 人 周柏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安富交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楊薇婷 人           之12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蔣慧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佰零叁萬肆仟捌佰叁拾   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二.二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   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