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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96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963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王光凱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玉圭國際開發事業有 限公司、鍾青錦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 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同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 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再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同法第511 條第2 項定有明 文。此條項乃民國104 年6 月15日民事訴訟法修法時所增列 ,以強化債權人之釋明義務。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 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 條第1 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 (修法理由參照)。 二、查本件債務人玉圭國際開發事業有限公司設於臺北市中正區 ,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又經核債權人所提出 之書證,尚無法釋明債務人鍾青錦與債權人間存有債權債務 關係,其聲請自非適法,亦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