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963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王光凱
上列
聲請人即
債權人聲請對
相對人即
債務人玉圭國際開發事業有
限公司、鍾青錦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
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 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
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同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
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再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同法第511 條第2 項定有明
文。此條項
乃民國104 年6 月15日民事訴訟法修法時所增列
,以強化債權人之釋明義務。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
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 條第1 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
(修法理由
參照)。
二、查
本件債務人玉圭國際開發事業有限公司設於臺北市中正區
,
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違背
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又經核債權人所提出
之書證,尚無法釋明債務人鍾青錦與債權人間存有債權債務
關係,其聲請自非
適法,亦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