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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9811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981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美商宏鷹國際貨運(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鍔煒 代 理 人 林元祥律師 相 對 人債務人  環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冬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人民幣貳拾伍萬叁仟玖佰玖拾元柒角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