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298號
聲 請 人 憶光行報關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有山
上列
聲請人聲請
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以得依
背書轉讓之證券或其他
法律
有規定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53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已簽
名或蓋章之票據,未記載發票年月日及金額或欠缺其中之一
而遺失時,不得依
前揭規定聲請公示催告(最高法院68年度
第15次
民事庭會議決議(三)
參照)。
二、
本件聲請人以其執有如附件所示之票據,因遺失聲請公示催
告
云云。
三、
經查,本件聲請人所遺失之票據,既未依票據法第125 條第
1 項第2 款、第7 款記載一定之金額及發票年、月、日,依
同法第11條第1 項本文規定,此項票據應屬無效,即
非「證
券」,自不得依
上開法條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
告,即不應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
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