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411號
聲 請 人 曾文宗
上列
聲請人聲請
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公示催告,由證券發行人
為
被告時,依第一條或第二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
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及第557 條後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因遺失附件所示之股票,聲請公示催告,該股
票之發行公司「華宇藥品股份有限公司」,設於臺北市中山
區,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登記資料
可憑,該址應屬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
,
爰依職權裁定移送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
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