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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催字第 8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819號 聲 請 人 品卓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能竣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 行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557 條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遺失附件所示之支票,聲請公示催告。然查, 該支票之付款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東路分公 司」,設於臺北市中山區,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登記資料可 憑,該址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依職權裁定移送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