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6號
異 議 人
即
債務 人 陳麗梅
代 理 人 趙興偉
律師
複代理人 吳佩蓮律師
異 議 人
即
債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代 理 人 丁一菁
異 議 人
即
債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泉興清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柏園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上列異議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0 年1 月21日公告之債權表提出
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二十一日公告之債權表中關於相對人
即債權人泉興清潔有限公司之債權新臺幣貳萬元應予剔除。
異議人即債務人陳麗梅對相對人即債權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之異議
駁回。
理 由
一、
按對於債權人所申報之債權及其種類、數額或順位,債務人
或其他債權人得自債權表送達之
翌日起,監督人、管理人或
其他
利害關係人得自債權表公告最後揭示之翌日起,於10日
內提出異議;前項異議,由法院裁定之,並應送達於異議人
及受異議債權人,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6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異議意旨
略以如下:
㈠異議人即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台北富邦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異議意旨略以:相對人泉興清潔有限公司
係民間債權人,為防止債務人偽造個人債權稀釋其餘債權人
之債權,債務人或相對人應提出債權證明及資金往來流向證
明,及說明債權發生日期及到
期日等語。
㈡異議人即債務人陳麗梅異議意旨略以: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
司之車貸債權應更正為無
擔保及無
優先債權,蓋擔保債權之
車輛(車牌號碼0000-00 ,下稱
系爭車輛)似已遭支解
云云
。
三、
經查:
㈠本院於民國110 年2 月20日命相對人泉興清潔有限公司於文
到10日內提出有債權存在之相關證明文件(見本院卷第101
頁),相對人泉興清潔有限公司
迄今仍未提出相關債權證明
文件,本院審酌相對人泉興清潔有限公司始終未向本院提出
任何債權證明文件,無法證明債權屬實,自應
予以剔除。
㈡本院命異議人即債務人陳麗梅提出系爭車輛已遭支解不存在
之證明文件,陳麗梅表示就此無法提出相關證明,僅有停駛
證明。再者,相對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亦提出車輛動產
抵押契約書為證。因此,陳麗梅主張應將匯豐汽車股份有限
公司之債權更改為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於法無據,尚不足
採。
㈢綜上,異議人就相對人即債權人泉興清潔有限公司之債權異
議為有理由,相對人即債權人泉興清潔有限公司之債權應予
剔除;其餘異議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