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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 7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1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2號
債  務  人  劉秀霞 
代  理  人  陳昭全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關於債務人如附表編號㈠、㈢、㈤至㈧之清算財團財產,以「由債務人提出新臺幣17,152元,於本件清算程序中按債權表比例分配予各債權人後,返還債務人」為處分方法。
    理  由
一、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8 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復為同條例第121 條第1 項所明定。又在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對於債務人之財產有質權者,就其財產有別除權,而得不依清算程序行使其權利,同條例第112 條第1 項及第2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劉秀霞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以109年度消債清字第61號裁定自民國109年12月9日17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在案,有該裁定附卷足憑(見本院卷第4 頁)。另債務人有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共計4人,卷附本院110年2月2日公告之債權表可參(見本院卷第29、30頁)。次查,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時名下尚有如附表所示之財產,卷附本院110年10月1日公告之資產表為憑(見本院卷第115、116頁)。
三、又附表所示編號㈥至㈧實體股票無交易市價,換價顯無實益,另債務人陳報願提供等值現金冀保留附表所列編號㈠、㈢、㈤之財產等情,為保障債權人之受償權益,並兼顧債務人繼續受有上開財產之保障,以債務人提出現款新臺幣17,152 元以代變價為處分方法,應屬適當。復斟酌本件清算財團之規模及事件之特性,依首揭規定,不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本院並已於110年10月1日函知各債權人有關第101 條所規定之書面,爰以裁定代替本件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附表:
編號
財產種類
財產現值(新臺幣)/數量
備註
㈠
機車
5,000元
1.普通重型機車
2.牌照:ADP-0398
3.無動產擔保設定
4.民國101年12月出廠
㈡
存款
8,091元
合作金庫帳戶
㈢
損害賠償債權
9,185元
1.依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6號判決。
2.計算式:【不法所得12,733,720x(交易金額65,000/總交易金額90,110,000)=9,185】
㈣
保單價值準備金
5,489元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真鑫安保險乙型(保單號碼:0000000000)
㈤
股票
2,967元
1.發行公司:徽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未上市股票
3.約每股2.58元
4.共2張(普通股1張:1,000股、增資股1張:150萬)
㈥
股票
無市價
1.發行公司:全網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乙張(普通股:1,000股)
㈦
股票
無市價
1.發行公司:台灣城市動力股份有限公司
2.乙張(增資股:1,000股)
㈧
股票
無市價
1.發行公司:金隆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乙張(普通股:1,000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