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146號
聲 請 人 甲上林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祝文定
相 對 人 昊城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欣霓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
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
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最高限額
抵押權人於
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
請法院
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民法第881 條
之17
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7 年5 月14日,以其所有如
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
擔保對伊及全球家具設計有限公司現
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債務之清償責
任,設定新臺幣(下同)2,640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
保債權確定
期日為108 年5 月10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
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
嗣聲請人於108 年8 月29日受讓全球
家具設計有限公司之債權及抵押權,經登記在案。相對人於
107 年5 月18日向伊及全球家具設計有限公司分別以投資協
議方式(隱藏金錢借貸)800 萬元,約定108 年5 月16日一
次清償全部投資金額及保證受益各1,100 萬元,逾期未依約
償還,加上受讓債權現共積欠2,200 萬元,為此聲請拍賣抵
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
上開主張,
業據提出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他項權
利證明書、其他約定事項、投資協議、
本票、支票、台灣票
據交換所
退票理由單、債權
暨擔保抵押權轉讓協議書、土地
及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證。又經本院依
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
定,通知相對人於5 日內就
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
意見而逾期未陳述,有本院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本
院審酌上開書證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
四、
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
法律關係
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藍凰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