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392號
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勝宏
相 對 人 張文華
陳月鶴
債 務 人 米蘿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嘉恕
上列
聲請人聲請
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
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
按最高限額
抵押權人於
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
請法院
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民法第881 條
之17
準用第873 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主張:債務人於⑴民國95年8 月11日,以相對人
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
擔保債務人對伊現在(包括過
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設
定新臺幣(下同)288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權利存續期
限自95年8 月11日起135 年8 月10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
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95年8 月14日登記在案。
嗣於
103 年9 月9 日、105 年9 月1 日變更權利內容為擔保債權
總金額為1,560 萬元、擔保債權確定
期日為135 年8 月10日
,於105 年9 月1 日登記在案。⑵民國108 年1 月30日,以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債務人對伊現在(
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責
任,設定新臺幣(下同)204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
債權
確定期日為138 年1 月29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
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108 年1 月31日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於108 年2 月1 日、108 年11月15日向聲請人借用
合計1,470 萬元,其借款
期間、利息
暨違約金計算方式均載
明於授信合約書、動用申請書內,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
償本金或拒絕承兌或付款時,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即全部
償還,並應依約支付違約金。
詎相對人僅繳息至109 年7 月
28日及109 年8 月1 日,依
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
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
抵押權設定契
約書、抵押權變更契約書、
他項權利證明書、授信合約書、
動用申請書、查詢放款主檔資料等影本及土地及建物登記謄
本等件為證。
四、經本院依
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通知相對人、債務人於5
日內就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而逾期未陳述,
有本院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本院審酌上開書證後,
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
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
法律關
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