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1132號
聲 請 人 協瑨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盧振昭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長信室內裝修有限公司間
本票裁定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理 由
一、
按聲請
本票裁定,應依
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程序費用
。又第13條規定之費用,
關係人未依規定預納程序費用者,
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此
觀諸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6條第1 項規定自明。
二、
經查,
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所簽發票號CH294551之本
票1 紙准許
強制執行,未據繳納程序費。經本院於民國(下
同)109 年2 月21日通知補繳程序費新臺幣2,000 元。聲請
人於109 年2 月24日收受通知,
迄今尚未補正,有送達證書
附卷
可證。是依
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
回。
三、
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