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票字第 11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1132號 聲 請 人 協瑨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振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長信室內裝修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本票裁定,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程序費用 。又第13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依規定預納程序費用者, 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此 觀諸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6條第1 項規定自明。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所簽發票號CH294551之本 票1 紙准許強制執行,未據繳納程序費。經本院於民國(下 同)109 年2 月21日通知補繳程序費新臺幣2,000 元。聲請 人於109 年2 月24日收受通知,迄今尚未補正,有送達證書 附卷可證。是依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 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