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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票字第 30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3025號 聲 請 人 信城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麗華 相 對 人 陳育德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其金額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 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如附表所示金額未 獲清償。為此提出該本票2 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 │附表: 109年度司票字第3025號│ ├─┬───────────┬───────────┬───────────┬────────┤ │編│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票 據 號 碼 │ │號│ │ (新臺幣) │ │ │ ├─┼───────────┼───────────┼───────────┼────────┤ │1 │108年12月12日 │5,000,000元 │109年4月11日 │TH0000000 │ ├─┼───────────┼───────────┼───────────┼────────┤ │2 │108年12月12日 │2,148,895元 │109年4月11日 │TH0000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