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4584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永崎利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康仁泰
人
上列
當事人間
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其請求金額及利息,得為
強
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
免除
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內載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利息。
詎於
屆期提示後,尚有如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及利息未獲清償。
為此提出本票2 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等情。
二、
經查,
本件聲請,
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
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
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
確認之訴者,得依
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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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109年度司票字第458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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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請 求 金 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
│號│ │ (新臺幣)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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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8年12月16日 │1,694,000元 │1,379,000元 │109年4月30日 │109年4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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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09年3月30日 │1,129,335元 │1,059,335元 │109年4月30日 │109年4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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