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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票字第 787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7874號 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 對 人 米蘿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張嘉恕 人 相 對 人 張文華 相 對 人 陳月鶴 相 對 人 曹永得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本票,其金額及利息,准予 強制執行。 相對人米蘿實業有限公司、張嘉恕、張文華、陳月鶴共同簽發如 附表編號2 所示之本票,其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編號1 、 2 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如 附表編號1 、2 所示金額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2 紙, 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52計算 109 年度司票字第7874號│ ├─┬───────────┬───────────┬───────────┬───────────┤ │編│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 │號│ │ (新臺幣) │ │ │ ├─┼───────────┼───────────┼───────────┼───────────┤ │1 │108年11月11日 │13,000,000元 │109年7月28日 │109年7月28日 │ └─┴───────────┴───────────┴───────────┴───────────┘ ┌───────────────────────────────────────────────────────┐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47計算 109 年度司票字第7874號│ ├─┬─────────┬─────────┬─────────┬───────────┬───────────┤ │編│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請 求 金 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 │號│ │ (新臺幣) │ (新臺幣) │ │ │ ├─┼─────────┼─────────┼─────────┼───────────┼───────────┤ │2 │108年1月30日 │1,700,000元 │1,492,773元 │109年8月1日 │109年8月1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