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7874號
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勝宏
相 對 人 米蘿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張嘉恕
人
相 對 人 張文華
相 對 人 陳月鶴
相 對 人 曹永得
上列
當事人間
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本票,其金額及利息,准予
強制執行。
相對人米蘿實業有限公司、張嘉恕、張文華、陳月鶴共同簽發如
附表編號2 所示之本票,其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編號1 、
2 所示之本票,並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
詎於屆期提示後,如
附表編號1 、2 所示金額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2 紙,
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等情。
二、
經查,
本件聲請,
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
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
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
確認之訴者,得依
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52計算 109 年度司票字第7874號│
├─┬───────────┬───────────┬───────────┬───────────┤
│編│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
│號│ │ (新臺幣) │ │ │
├─┼───────────┼───────────┼───────────┼───────────┤
│1 │108年11月11日 │13,000,000元 │109年7月28日 │109年7月28日 │
└─┴───────────┴───────────┴───────────┴───────────┘
┌───────────────────────────────────────────────────────┐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47計算 109 年度司票字第7874號│
├─┬─────────┬─────────┬─────────┬───────────┬───────────┤
│編│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請 求 金 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
│號│ │ (新臺幣) │ (新臺幣) │ │ │
├─┼─────────┼─────────┼─────────┼───────────┼───────────┤
│2 │108年1月30日 │1,700,000元 │1,492,773元 │109年8月1日 │109年8月1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