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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票字第 830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8302號 聲 請 人 睿奇創意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定中 相 對 人 睿興創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慶昌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其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 ,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後,未獲付款。為此提出 該本票1 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利息部分,聲請人聲請自民國(下同)108 年9 月18日起計算利息,惟未載到期日之本票,視為見票即 付,應以其提示日為到期日,依票據法第97條第1 項規定, 自發票日起至提示日前1 日止之利息,聲請人無請求權,應 予駁回外,其餘部分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 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3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 109 年度司票字第8302號 │ ├─┬───────────┬───────────┬───────────┬───────────┬────────┤ │編│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票 據 號 碼 │ │號│ │ (新臺幣) │ │ (即提示日) │ │ ├─┼───────────┼───────────┼───────────┼───────────┼────────┤ │1 │108年9月18日 │5,319,996元 │ 未記載 │109 年10月1 日 │TH0000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