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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票字第 839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8397號 聲 請 人 右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順吉 相 對 人 陳駿逸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09 年2 月27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 新臺幣280,000 元,其中之新臺幣264,000 元,及自民國109 年 4 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 計算之利息,得為 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09 年2 月27日簽 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 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 280,000 元,到期日民國109 年4 月30日。詎於屆期提示後 ,尚有票款本金264,000 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 紙, 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