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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繼字第 18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繼字第1828號 聲 請 人 寶鑫衛浴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銀珍 一、上列聲請人間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   請。應補正之事項:   ㈠請提出有意願且可供本院選任為遺產管理人之人選(如專    業律師),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願任同意書、專業資    格證明文件。   ㈡請提出聲請人寶鑫衛浴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請釋明被繼承人有何遺產可供管理、管理有何實益,並提    出相關證明文件。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