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108號
聲 請 人 富創藍圖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唯慶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歐易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事件,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伊與相對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
105 年度訴字第1597號判決確定,並命負擔訴訟費用在案。
惟訴訟費用額尚未確定,
爰依法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二、
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
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
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
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
法第91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三、
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0
8 年12月31日經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1597號判決,惟聲請人
業於109 年1 月30日提起
上訴,是
上開判決尚未確定,顯無
執行力,依
前揭規定及說明,與法未合。從而,聲請人之聲
請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