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聲字第 10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108號 聲 請 人 富創藍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唯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歐易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事件,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與相對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 105 年度訴字第1597號判決確定,並命負擔訴訟費用在案。 惟訴訟費用額尚未確定,爰依法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二、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 法第91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0 8 年12月31日經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1597號判決,惟聲請人 業於109 年1 月30日提起上訴,是上開判決尚未確定,顯無 執行力,依前揭規定及說明,與法未合。從而,聲請人之聲 請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